问题 | 购买的商品被快递丢了可以报警吗 |
释义 | 快递丢失应该通过报警进行索赔,可与快递网点协商赔偿,如协商不成可向快递公司总部投诉,申诉给邮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涉及较大金额可提起诉讼。保价快递按保价金额赔偿,非保价快递按服务费用2倍或商品损失价值赔偿,最多不超过服务费用的5倍。自寄快递需提供单号和凭证索赔,不满意可投诉快递公司,如处理不当可请求司法介入调查。快递公司应承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购买的商品被快递丢了可以报警吗? 快递丢件可以通过报警进行索赔,快递丢件可以与快递网点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找该快递公司总部投诉;其次,如果双方依旧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诉,如果涉及赔偿金额较大时,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一般包裹,快递公司除了要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主要是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且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保价包裹除了免除服务费用,还要按照保值金额赔偿。 二、快递丢失怎么赔偿? 对于购买保价的快递,应该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当快递发生丢失、损毁或者短少,没有买保价的快递、信件类的按照本次服务服务费用的2倍补偿,包裹类的按照买的商品损失的价值来赔偿,但是最多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的5倍赔偿。如果是其他损失或者是间接损失的,快递公司不会赔偿。 对于保价的比平常快递快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的百分之二来收保价费,当快件被弄丢了,应该按照被报价的金额来赔偿。保价的一件快递最高是一万元。 如果是在网上买的东西在快递运输过程中被弄丢了,处理就比较简单了,直接找淘宝上的买家向它说明情况,买家就会处理,或者是补发一件。或者是直接退款。如果卖家不处理时间或者是不满意处理得方法,进行多次沟通无效的可以直接请网购平台的官方进行处理。 如果是自己寄的快递,处理起来会有一点复杂,首先要拿住邮东西时的快递单号还有当时的凭证去当地的快递点进行索赔处理。如果对快递点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直接打快递公司的电话进行直接投诉。如果对快递公司的处理不满意或者是快递公司没按照实现商量的办法来解决,可以直接请求司法介入调查。 每个快递公司都有规定,应该按照寄件时的快递单上进行索赔。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快递公司的工作失误导致用户购买的商品丢失,这部分损失就应该由快递公司来承担,但是往往这种事情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所以遇到这种事情跟快递公司无法协商的话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较好。 结语 快递丢失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对于购买保价的快递,应按保价金额赔偿。未购买保价的快递,可按服务费用的2倍补偿,最高不超过5倍。快递公司通常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若快递丢失,可先与快递网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总部投诉,申诉至邮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若赔偿金额较大,可提起诉讼。对于网购的丢失,可向买家说明情况,买家处理或退款。自己寄快递时,需凭证与快递单号向快递点索赔,不满意可直接投诉快递公司,若处理不满意可请求司法介入调查。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不可抗力等情况外。若与快递公司无法协商,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六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向其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本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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