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委员会不为业主办事,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直接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首先应收集有力证据,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部门郑重通报;若物业管理部门置之不理或无作为,可向当地住建委申诉。我建议你这个问题先报告给业主委员会,然后和物业的负责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走诉讼的途径,联合多个受噪音所困的业主一起起诉。可以凭证据材料向属地街道、社区、房管反映,要求督促监督履职;也可以根据自己小区议事规则发动罢免,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成员(一般是20%业主提议即可启动);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有权利召集业主举行业主大会,并有权利决定修订业主公约、章程等。业主委员会还是所有业主的代表,可以代表进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以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还有权利对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等进行审议,并且可以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等等。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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