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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怎么办
释义
    一、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怎么办
    1、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二、行使抵押权的注意事项
    抵押权人在通过起诉或仲裁来实现担保物权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一般来说,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但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民法典规定,担保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3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该“3年”应为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债权人可以就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一起提起诉讼,但应遵守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此时以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共同被告。
    3、抵押权人可以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单独就抵押权的实现提起诉讼,此时以抵押人为被告。
    4、抵押权人提起诉讼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抵押权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但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5、抵押权人享有的只是将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以得价款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所得价款如无特别约定应按先后顺序偿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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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