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其中要说明的是: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一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1 亿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7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 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且厚度10 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2 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 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 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6 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 米的公路隧道2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 米的公路隧道3 座以上。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6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3 台; (2)12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4台; (3)300 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4 台; (4)摊铺宽度12 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6台; (5)各型压路机20 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10 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0 台); (6)扭矩200 千牛·米以上的钻机2 台; (7)80 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2 套; (8)水泥混凝土泵车4 台; (9)隧道掘进设备2 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4 台,压浆设备2 台。 二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 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 年承担过下列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 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 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 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200 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100 米或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4 座以上。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2 台; (2)6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2 台; (3)300 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 台; (4)摊铺宽度8 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5)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3 台; (6)1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3 台; (7)100 千瓦以上推土机3 台; (8)各型压路机10 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4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2 台); (9)扭矩200 千牛·米以上的钻机1 台; (10)80 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1 套; (11)50 吨以上吊车1 台; (12)水泥混凝土泵车2 台; (13)隧道掘进设备1 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2 台,压浆设备1 台。 三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6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 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0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 台; (2)5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 台; (3)摊铺宽度4.5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 台; (4)8 吨以上压路机5 台; (5)1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 台; (6)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2 台; (7)30 吨以上吊车1 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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