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手续转为普通手续后,是不是从头再审一遍,还是审补交的证据 |
释义 | 1、是从头再来,包括开庭审理,对所有证据进行举证、质证。除非双方已经确认的事实及证据。商议,举证和质证不是单审补交的证据。 2、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诉讼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立法上看,它被规定在众多程序之首,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并因此成为其它诉讼程序的基础。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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