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人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1]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国有资产基本信息 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其有广义和狭义 国有资产 之分。 国有资产广义 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 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 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 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国有资产狭义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国有资产其它概念 国资是指国家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国有法人资本是指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等,用其占用的资产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法人资本(法人股)的资金。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国有资产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国有资产经营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从 国有资产 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1、按所处不同产业部门: 1基本上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2基本上从事第二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3在第三产业的主要部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4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2、根据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性质: 1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2非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3、按是否直接由国家投资: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4、按所处领域不同:境内经营性国有资产、境外经营性国有资产。 5、根据国家在企业中所拥有资本的比例不同: 1国有独资企业资产 2国家控股企业资产 3国家参股企业资产 6、根据行政管理层次不同:中央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地方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 国有资产行政事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点: 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占有、使用的无偿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照行政管理层次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按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资源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从实物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分布的失衡性。 从价值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国有资源所有权上的垄断性,国有资源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资产性,国有资源的有价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划分:地下资源;地表资源;由光、热、风、器、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 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大气资源;太空资源。 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质: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资源。 按其经济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资料的资源和主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资源。 国有资产法第59条解读其实就是讲的国有资源的经营预算。国有企业等因为破产要进行财产的清算,这部分钱就应该进行编制。以及国有企业的转让所得的价款还有经营所得的利润等等都是需要按照编制的方式惊醒经营清算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