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付劳动仲裁赔偿款分录 |
释义 | 法律分析:1、补偿加班费、夜班补助、部分工资应通过“应付工资”来核算,对应的成本费用科目根据该人员原来情况核算 2、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在正常经营情形下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财政部关于对职工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 企业在不改变企业组织形式或者未实施企业清算的条件下改革用工制度,因解除或变更劳动关系等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计入发生当期管理费用,不应进行追溯调整。即此时应计入“管理费用”,贷记“现金”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但不应通过“应付工资”核算。 因劳动仲裁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账务处理: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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