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融资方面的问题 |
释义 | 公司主体合法,并且近1年属于正常的营业,如果公司自身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即可以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如果公司无固定资产的,则可以选择其他公司作为担保,进行融资。公司的融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债权融资;另一种为股权融资。目前大多数的企业或公司,较为注重债权融资,就是通过银行和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通常就是我们俗称的贷款形式;在股权融资还没有出现之前,债权融资属于非常好的融资方式,公司通过贷款形式扩大自己的资金实力,因此公司可以做更多的业务,获取更快的发展,一般靠债权融资的方式来扩大公司的发展,要比企业自身靠利润的剩余来扩大再生产的速度要快得多。 一、债券筹资的缺点: 1.财务风险较高。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到期日,需要定期还本付息,财务上始终有压力。在公司不景气时,还本付息将成为公司严重的财务负担,有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2.限制条件多。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较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的限制条件多且严格,从而限制了公司对债券融资的使用,甚至会影响公司以后的筹资能力。 3.筹资规模受制约。公司利用债券筹资一般受一定额度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流通在外的债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 股权融资方式与债券融资方式优缺点比较 股权融资作为一种由企业股东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引进新股东的融资方式,其优势在于:取得比较大量的资金,不必还本付息,有利于企业的运营 其劣势在于:可能导致股东增多,企业管理方面分歧较大;在年末分红时,减少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进行股权融资的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这大大限制了非这两类企业的融资;在股东人数上有限制,限制了融资的金额;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限制了融资范围 关于债券,源于公司债,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公司通过证券发行,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整体发行,内容一律,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 债券融资优势在于: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不限于股份公司可以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满足企业越来越多元化的融资要求防范由企业经营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通过负债的方式进行融资,不仅能够使企业放大销售增长所带来的企业盈利,还是企业合理避税的途径之一,债权人不参与管理有利于企业发展 其劣势是:我国企业最主要的债务融资途径是向银行贷款,但是向银行贷款需要足够的资产对债务进行担保,但资产是有限的,而且只能担保一次,由于基本账户限制制度的决定,融资渠道只能固定在一家银行。而且当债务到期时,无论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债务额度如何,都必须还本付息。这就导致了某些项目的中断与终止,阻碍了企业发展。 银行借款与信托借款比较 银行贷款和信托贷款在资金来源和融资机理方面是完全不同的。从表面上看,信托贷款和信贷贷款是有类似之处,但完全不是一回事。它门分别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金融实体 各自的业务范畴。 ①贷款资金的来源不同:信托贷款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直接来源于投资者。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于各种负债和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资于企业。 ②信托贷款与银行信贷的风险内涵差异: 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信托与银行对客户和业务的关注点大不一样,所以,风险监控差别很大,风险承担主体的差异是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最根本的区别。 银行作为贷款人和债权人,是所有风险承担的主体。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只要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做到尽职,信托贷款风险承担的主体是受益人,而非信托公司。 相比较银行来讲,信托公司不但在贷款业务规范与管理、贷款风险的识别与转移、风险防范措施、管理方式和资产保全等方面,尤其是在风险损失承担的主体上,差距甚大。在此类业务的实际运作中,银行对风险防范的能力和保证责任,都要大于信托公司,从防范信贷风险角度来看,这才是问题的焦点。如果说有问题的话,不仅在于规模的扩大,还在于风险的集中,这是应当约束的。 ③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贷款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二、股权质押融资是向银行融资吗 股权质押融资不完全是向银行融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是指股权持有人——股东(即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从债权人(即质押权人)处借入资金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质押的主要形式包括股票质押贷款、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等;质押权人既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包括少量的非金融企业。 对于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来讲,股权质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其自身或相关方获得信贷资金,主要原因一是大股东或关联方因资金紧张质押股份融资;二是大股东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作为增大投资杠杠的方式,在对上市公司表决权、资产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扩大对资源的利用;三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也有部分大股东为提升上市公司价值采取措施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包括为上市公司获取信贷资金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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