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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规定
释义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新规定是什么
    农产品《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分管票证业务的主管局长批准。
    二、如何开具收购发票
    收购发票开具方法如下:
    1、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
    2、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
    3、需要汇总开具的,应附上购货清单。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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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3:4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