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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有哪些变动
释义
    一、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有哪些变动
    1、根据旧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通过对比,新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较之旧民诉法作出了以下变更:
    新增了三类人,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减少了一类人,即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二、对新增的三类人的阐释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3、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属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三、诉讼辩护与代理的比较
    (一)相同之处
    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二)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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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