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市高温费标准 |
释义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给企业自主决定。 发放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员工。 发放标准: 1、车间主任及助理(不含)以下一线员工、室外保洁员、保安、厨师高温作业人员(室外或室内高温现场),200元/月/人 2、车间主任及助理(含)以上管理人员、内操、行政职能人员、室内保洁、驾驶员、食堂工作人员非高温作业人员(室内非高温现场),130元/月/人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2017年6月至9月,共4个月。在此期间离职、请事假、旷工或负工伤的员工,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以在岗有,离岗无为原则。 发放形式: 以防暑降温为目的,原则上以实物形式发放,具体发放形式以综合管理部通知为准。 苏州今年的高温费标准与江苏省同步,为每人每月200元,支付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分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 对于一些企业利用清凉油、凉茶、西瓜等防暑降温福利来冲抵高温费的行为,市人社明确表示:这是不允许的。另外,从去年5月1日开始, 江苏将高温费纳入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单位若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就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高温费的计算,省里在有些方面没有具体的细则。但是每年高温期间,我们都会组织专项检查。”去年,市人社局在对1222户用人单位的检查中,就曾为537名劳动者补发了高温津贴37.7万元。 在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里安排露天工作的,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分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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