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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
释义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2007]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月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为此,财政部于2008年4月4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 通知对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的界定为: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是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通知规定,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从事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或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除控制系统、变流器、齿轮箱外,风力发电机组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叶片年销售量应在50片以上,发电机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企业在研制生产初期上述年销售量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通知规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中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通知对享受上述政策的过渡期作出了下述规定: 自2008年5月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00)一律停止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5月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上述规格的风力发电机组在2008年月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8年月日(含月日)以后对上述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中西部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以及“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机电产品”专题。 我国 国调 调整 整大 大功 功率 率风 风力 力发 发电 电机 机组 组及 及其 其关 关键 键零 零部 部件 件、 、原 原材 材料 料进 进口 口税 税收 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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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