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保险人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保险公司是否会以大病不赔为由拒赔?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拒绝赔付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如果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是在保险购买前就已经存在的,那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患有该病,保险公司应当尽到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如果已经知晓,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排除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不得以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其所知道的疾病、身体缺陷等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大病不赔为由拒赔,应当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患有该病且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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