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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常情况下做什么叫惯犯
释义
    法律分析: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或者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惯犯分为常业惯犯与常习惯犯。
    常业惯犯,是指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生活来源的情况;常习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
    惯犯的特征有:
    ①犯罪恶习深,即具有惯行的犯罪故意,且非常顽固,屡教不改,一有机会就实施犯罪。
    ②犯罪时间长,即在较长时间内实施某种犯罪。“时间长”的量的界限难以确定,从司法实践上看,长则几十年,短则几个月。
    ③犯罪次数多,即在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
    ④社会危害大,由于犯罪人长期、多次作案,积累了犯罪经验,具有狡猾的作案手段和对付侦查的伎俩,其造成的结果往往较为严重。
    《刑法》将惯犯规定为一罪并加重其法定刑,表明对惯犯的特别打击。对惯犯的成立是否都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条件,我国刑法学界存有争议。通说认为,若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使某种行为在形式上具有多次性、罪名同一性,实质上具有惯常性,也不能定为惯犯。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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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