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小型、微型企业的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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