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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派出机构的复议机关是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公安部行政复议找谁
    一、被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
    如果被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如县公安局或者是财政局等,那么复议机关为本级人们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选其一。
    关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海关、金融、税务、外汇和国安。以上复议比较特殊,仅找上一级主管部门,不找同级人民政府。
    二、被申请人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
    如果复议机关为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则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省级以下不含省一级人民政府。
    三、被申请人为省部级单位
    省部级单位包括省一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它的复议机关是自己。
    四、被申请人为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包含三个: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派出机关的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机关的人民政府。
    五、被申请人为派出机构
    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派出机构为派出所,那么它的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机人民政府。
    二、行政复议权利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工商局行政复议决定
    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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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0: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