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标的物系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在城乡结合部,许多农户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很多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在其将所建设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发生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时,承租人多以签订的合同标的系违法建筑,根据相关规定,该房不能出租,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为由进行抗辩。对此,笔者认为,处理租赁合同案件应最大限度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不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租赁合同一般应按照有效处理,此为私法自治的必然要求。同时,违章建筑,亦应由相关的行政机关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管理和规制,纵使存在违章建筑的出租问题,亦不宜由民事法律以简单的无效进行处理。 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即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需具备金融主体资格,否则为非法主体。即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因此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首先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2.标的物的型号、质量或质量标准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有两个合同关系,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注明合同标的的型号及质量或质量标准,以免发生错误。同时,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使用的时间较长,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预先考虑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损或消耗,并在合同中确定一个科学标准,作为区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3.租赁物的交付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而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由出卖人对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租赁物的维修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不是由出租人维修,而是由承租人来维修的。 5.租赁物的最终归属 (1)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赁物的价款,当价款全部支付完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与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给出租人。 6.担保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都是价格比较昂贵的,所以出租人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金,则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则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 7.保险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缴纳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是由承租人承担的,该费用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问题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金由承租人享有。 二、将自己的房子出租需要备案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出租是否备案不影响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对抗第三人效力: ①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②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③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④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物被依法处分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房屋出租不是必须备案,但是备案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相应权利,由此,还是建议能备案的尽量选择备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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