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证责任的司法裁量 |
释义 |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司法裁量 举证责任分配应主要由制定法完成,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采取由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采此立法例。但是,这种做法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尚有合理性,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日益复杂。立法的滞后性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而法律要件分类说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完备的民法典,民法典尚未出台,诸多的民事领域尚无必要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准据法” 缺位现象比较多,这样,无法根据实体法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次种现象捆扰着司法实践。但是有良知的法官不能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所以司法裁量权应运而生。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肯定了法官在一定情况下裁量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权力。《规定》第7条明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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