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一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若是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而女方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的,原则上会优先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孩子在八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