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 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 三是伪造借条,如伪造签名、印章等; 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 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 六是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不认为构成犯罪!是一种诉讼诈骗行为。诉讼诈骗行为的主要表现有五种表现: 一是当事人本人或者指使他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院裁判诈取公私财物。 二是一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恶意串通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使之作出虚假陈述、鉴定或勘验结论,进而导致法官作出错误的裁判,获取不当利益。 三是原告和被告串通,或者原告或被告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并不存在的法律纠纷,进而提起诉讼,损害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在共同诉讼中,一方的诉讼代表人与他方当事人或己方的部分当事人损害其他诉讼主体的利益。五是原告和法官串通,虚构案件,违反程序,非法制作裁判文书,侵占公私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