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延续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并且形成长效机制,不加时间限制。 2.参照大型水力发电站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模式,对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实行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3.比照小水电,对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光伏电站实行3%计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