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际商标转让办法:合同转让、因行政命令发生的转让、继受转让是国际商标转让的形式。注册商标主动自行转让给他人的、因企业合并、兼并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以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都应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在缔约方境内受让方应当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