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慢病住院可二次报销。慢病每年度起付标准为30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城镇职工报销80%,城镇居民报销50%。一个医疗年度内慢病的支付不超过最高限额;常见慢病门诊报销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 法律分析 慢病住院可二次报销。慢性病每年度起付标准为300元。治疗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城镇职工可报销80%,城镇居民可报销50%。一个医疗年度内,慢性病的支付限额不能超过最高限额。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没有起付线,可报销费用的比例为60%。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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