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到国土局办理土地证。到发改局立项。到规划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到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图。消防审批、人防审批、绿化、环保审批、档案馆备案、质监部门签订质监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