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是公司、企业在与合作对象签订合同时,不要因为急需资金而放松警惕,首先要认真甄别项目的真实性,通过各种途径详细了解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执法部门咨询,切不可轻易相信对方,及时识破对方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等财物的真正目的;二是公司、企业在与合作对象签订合同时,要防止对方设置根本不能达到的、甚至违法的条款,恶意制造履约障碍,致使被骗公司、企业无法达到履约要求,从而造成先期预交的中介费、服务费或其他费用无法追回;三是公司、企业在与合作对象签订合同时,防止对方利用虚假的金融票据、凭证、产权证明等作抵押骗取信任,盲目交付费用被骗;四是各公司、企业如果发现诈骗行为或诈骗苗头性问题,要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或相关部门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