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传唤的时间是多长 |
释义 |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指定地点或者住所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明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记录中注明。传唤、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要、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拘留的形式变相拘留。传唤、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核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核实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传唤、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情况复杂的,依照本法规定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查询核实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不得以连续传唤、拘留的形式变相拘留犯罪嫌疑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讯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对需要传唤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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