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规定复合肥颗粒直接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复合肥料是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营养元素的化肥,复合肥具有养分含量高、副成分少且物理性状好等优点,对于平衡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促进作物的高产稳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一些缺点,比如它的养分比例总是固定的,而不同土壤、不同作物所需的营养元素种类、数量和比例是多样的。因此,使用前最好进行测土,了解田间土壤的质地和营养状况,另外也要注意和单元肥料配合施用,才能得到更好的效果。 法律依据: 《复合肥国家执行标准》 一、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不得在包装上标注“±”的字样。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 三、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五、产品标准。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标准GB/T15063—2009 [2] 《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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