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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张贵林犯了些什么罪
释义
    张贵林犯脱逃罪,抢劫罪。
    被告人张贵林曾二次抢劫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曾因两次脱逃犯罪、一次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脱逃罪,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其系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磊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稍次于被告人张贵林,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贵林、王磊均系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本罪所处刑罚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二罪犯做出上述判罚。
    一、如何正确认定脱逃罪:
    1、行为人实施脱逃的目的在于逃离羁押或者改造场所,以达到逃避关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脱逃行为是否得逞,主要应看行为人是否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是否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
    2、实施脱逃,如果在羁押改造场所内被发现,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的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区别既遂与未遂,是量刑的一个依据。
    二、 如何正确认定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所谓“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推打、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他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强迫他人交出财物的方法。所谓“胁迫”,是指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如果不是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对被害人以将要揭露隐私、毁坏财产等相威胁,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例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暂时丧失知觉而不能反抗的状态下,将财物当场掠走。在这里,必须是由于犯罪分子故意造成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自己睡熟或者醉酒不醒,趁机秘密取走数额较大的财物,则不构成本罪。
    如果犯罪分子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就取得了财物,除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外,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反之,如果犯罪分子事先只是准备盗窃或者抢夺,但在实施盗窃或者抢夺的过程中遭到反抗或者阻拦,于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强取财物,其行为就由盗窃或者抢夺转化为抢劫了,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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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4: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