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贵公司保险单xxx项下的被保险人xxx已发生xx事故,现该保单保险金权利人委托xxx持其本人身份证及相关索赔资料前往贵公司代为办理理赔申请。 委托期限:自x年x月x日至理赔结束时止。 委托人郑重声明,凡由本授权委托书引发的任何法律或经济纠纷由委托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委托人签名栏:xxx 委托人(签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与被保险人关系:xx 日期:x年x月x日 受托人签名: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受托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日期:x年x月x日 注:1、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子女、配偶) 2、请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