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主要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合同无效,定金应按法律规定处理,交楼日期要明确规定,水电煤气准确时间要写明,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房产证办理时间要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等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解除合同、返还房款等按合同纠纷地域管辖规定确定。 法律分析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主要内容有哪些 1、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施行。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主要内容包括: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付款方式: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或分期付款),最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 (2)房屋面积:明确注明房屋面积所购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或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 (3)交房: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务必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写明确,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不交房,则可以按照此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4)明确水电煤气的准确时间合同中要写明水电煤气的准确时间,或写明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打到使用条件时,开发商应采取什么应急办法。 (5)房产证办理时间: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 (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注意是否标明各居室、客厅、厕所的面积;所购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的材料、品牌和型号是否确定。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应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定,即若是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及政策性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若当事人的诉请标的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按照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纠纷处理的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合同解释主要内容包括: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出卖人收取定金作为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原因未能订立合同,应按法律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返还定金给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注意付款方式、房屋面积、交房日期、水电煤气准确时间、房产证办理时间等事项的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诉讼请求而定,不动产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按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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