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释义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1、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5、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又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 6、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亦称精神利益,自由权的客体是自由价值。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权能,权限是与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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