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设立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户。编制或者从业人数满5人(含)以上的,可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户政窗口民警当场办理。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的报告(>>点击查看); 2.批准单位成立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3.本单位名下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或党委、政府部门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启用的批文或会议纪要; 4.编办核定的本单位编制文件或者从业人员缴纳社保人员花名册; 5.本单位指定的户口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二)设立人才公寓集体户。用于登记居住在人才公寓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户口,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户政窗口民警当场办理。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的报告; 2.市委人才办关于设立人才公寓集体户批文; 3.人才公寓集体户指定的户口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三)设立商住楼集体户。以楼座为单位设立,用于登记商住楼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近亲属户口,首位商住楼房屋所有权人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时设立。提供下列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商业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非律问题非律问题非律问题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