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撤市设区,即撤销县级市建制,在原县级市行政区域设立市辖区。原县级市管辖范围由新设立的市辖区管辖,新设立的市辖区由原地级市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八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