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甘肃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经营主体合法。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农村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基础设施完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 (三)从业人员稳定。家庭农场主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应有2人以上固定从事生产劳动经营。常年雇工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农场从业人员原则上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操作技能。 (四)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详见附表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五)生产标准规范。有较完整的生产技术规程,能按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主要农业投入品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要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六)运行管理科学。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的农产品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有与当地农技、植保、农机、种子、涉农企业等部门进行专业化服务的协调沟通和合作能力;能运用先进的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过程,能实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七)经济效益明显。注重经济效益,土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注重生态效益,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符合生态环保要求;注重社会效益,发挥示范效应,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 (八)登记备案及时。家庭农场组建成立后,必须及时在县级农经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和登记备案,建立相关登记管理档案。 法律依据: 《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初审及推荐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同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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