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
释义 |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并不是一对很容易区分的概念,因二者的特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而劳动关系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或者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对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应以事实上雇佣关系的存在为标准,一般应掌握: (1)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 (2)雇员有无报酬; (3)雇员是否提供劳务; (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监督等。雇佣关系有以下特征: (1)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 (2)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 (3)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地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 (4)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5)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 (6)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较固定的标准。常见的雇佣形式如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佣未满16周岁的人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点区别: 1、用工者及劳动者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及劳动者范围均由劳动法规确定;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均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限制。 2、用人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在单位领导的指挥下从事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既可能存在隶属关系,也可能只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 3、福利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有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往往享受不到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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