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独资企业是无限责任形式的企业,企业投资人不仅要以其出资对企业承担责任,还要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所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且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人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证明,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