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国家禁止嫖娼 |
释义 | 一、组织卖淫不能合法化: 1、禁止组织卖淫和禁止组织贩卖毒品的本质是一样的。卖淫跟毒品一样都是具有成瘾性且危害他人的生命。性行为是成瘾的,比毒品还要爽一点,但没有毒品那么剧烈。性行为危害他人一部分是因为很容易传播梅毒,艾滋病等性病。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把嫖娼当做娱乐的话,死的可能比吃毒品还快一点。 2、可能会催生人口贩卖。 一般贩卖人口的去处:贩卖小孩到深山小村给当儿女,贩卖男性到国外当免费劳力,贩卖女性到国外做性奴。如果组织卖淫合法化,就多了一条国内的人口“销路”。 二、卖淫不能合法化: 1、从法律角度讲: 实际上法律并没有禁止卖淫,只是做治安处罚,而不是入刑法。 治安处罚的意义在于,只在道德上层面上给女性卖淫提高一点心理障碍。 2、从社会角度讲: 卖淫是不符合道德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就算不禁止,也不能不做约束。 3、从人性角度讲: 从纯商业角度分析,卖淫的成本是最低的,只要付出时间和少量体力就能迅速盈利,属于纯利润接近100%的超暴利行业。 三、禁止卖淫就行了,为什么要处罚嫖娼者: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一切商业行为的存在都是基于需求。有需求就会有交易,催生非法卖淫和卖淫组织。禁止嫖娼就是从源头上阻却卖淫行为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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