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加坡个人税收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缴税标准: 新加坡的税制是累进式的,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所得税率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适当项目后,以累计式征税。新加坡的纳税居民和非纳税居民,适用不同税率。 纳税居民: 在估税年度中,如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纳税居民: (1)新加坡人;(2)新加坡永久公民(PR);(3)上一年度在新加坡居留或工作183天或以上的外籍人士(公司董事除外)。 纳税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介于2%至22%,征税起点为20000新币。 减免项目: 纳税居民有权就子女抚养费、职业培训费、保险费以及公积金(CPF)缴款等事项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有些人还会额外填补自己或家人的公积金户头,以获得额外的税务优惠。纳税人在报税时,可根据个人情况去申请减免,减免总额不超过80000新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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