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性质不同。亲权确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规定在婚姻家庭法中。监护在我国立法体例上属身份权,但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是我国民法民事主体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主体仅以父母为限,而监护权的权利人范围比较宽泛,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朋友或法定的监护机构、组织,其范围远远超过亲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三)权力内容和范围不同。亲权的内容包括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教养保护权,内容广泛,包括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惩戒权、职业许可权、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监护法的内容只具保护权,而不具有教养的内容,其权力的内容窄于亲权。由于亲权的对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监护权在权利范围上却比亲权要宽。 (四)采取的立法原则不同。亲权成立的基础是亲子关系,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的高度信任,故亲权立法原则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立法原则采限制主义。 (五)产生的原因不同。亲权关系因父母子女的特定身份自然产生,即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无需特别程序。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有时不存在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因此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产生。 一、放弃监护权有什么后果 监护权不可以放弃。监护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无论离婚与否,父母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并应当承担起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监护权除非因死亡、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