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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婚姻怎么办准生证
释义
    自2016年1月5日起,中央明确生育两个以内孩子无需审批。根据各省公布的《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夫妻双方生育一胎或二胎只需进行生育登记即可,无需再进行准生证的审批办理。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均没有生育过或者仅生育过一胎的,怀孕后可持身份证,外国一方为护照或签证等、结婚证到中国人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无需申办一孩或二孩生育服务证。此外,原来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的群众再生育审批,现在可委托乡镇、街道办理,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即可。在办理生育登记过程中若涉及非大陆居民一方的有关证件或未婚未育证明等,应当进行公证和使领馆双认证。涉及外文的,需要提供经权威第三方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具体可咨询大陆居民一方所在地社区或计生办。
    一、北京生育津贴的规定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2、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3、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上述相关证明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4、参保人员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在本通知印发前办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本通知印发后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
    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了相关证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不能继续使用。
    5、本通知自2016年3月24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生小孩还需要准生证吗
    伴随着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准生证将被居住地登记制度取代,未来在外地居住、工作的夫妻生育不用再回户籍地办证了。
    2016年1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明确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且要求相关部门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
    这意味着,实行多年的准生证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人们要生育孩子(两个以内),只需去居住地计生部门做个登记即可。此前,生育第二个孩子要求回到户籍地去审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夫妻双方生育一胎或二胎只需进行生育登记即可,无需再进行准生证的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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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9:5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