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五条 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六条 差额预选时,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