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财产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
释义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在使用抵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1)抵押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未能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2)使用抵押担保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3)抵押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财产和登记主管部门是: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抵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5)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一、抵押物拍卖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抵押物拍卖的清偿顺序如下: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4、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5、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7、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8、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9、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 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 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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