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担保—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
释义 | 抵押担保—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53) 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抵押合同有效,乙未依约为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构成违约,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丙不负有代甲向银行清偿债务的义务,但丙可自愿代为清偿。若丙代为向银行还款的,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乙未为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因此,银行并未取得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银行虽未取得抵押权,但乙将房本交给了银行,其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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