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满分考试合格后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满分教育的对象,是在非实习期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分满12分以上的驾驶人。审验教育的对象,是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且尚未达到12分的,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责任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以及校车驾驶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