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 |
释义 |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虽与票据有密切关系,但与票据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权利的角度看,二者存在以下区别:①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则是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②权利内容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上记载的票据金额,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行为物或权利财产的返还或交换利益的返还,以及因违反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③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则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一、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出现一定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能行使、不复存在或不受保护的法律状态,即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基于一定的事实而客观地丧失其存在。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票据本身因撕毁等原因而灭失,则因票据权利载体不复存在,票据权利人如不依法采取补救,则票据权利消灭。 二是票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更改、涂销等而导致票据无效,则票据权利消灭。 三是票据持票人未在(票据法》规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行为,则其对于前手的追索权丧失。四是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二、付款是否属于票据行为 付款人见票付款是属于票据行为之一,票据行为还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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