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责令其限期改正,税务机关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正式的发票,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法律客观: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条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第十三条 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来信、网络、传真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以电话形式要求实名检举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检举人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