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免责的几种情形 |
释义 | 免除保证责任是指对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无效的保证合同不应成为保证责任免除的事由,无效的保证合同自始无效,不可能产生保证责任,因而也就不存在免除的问题。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 担保人可以免责的情形有: 1、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反真实意义的情况下提供担保; 3、因主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免除责任; 4、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担保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或者与第三方共同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6、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责任;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拓展资料:免除保证责任是指对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无效的保证合同不应成为保证责任免除的事由,无效的保证合同自始无效,不可能产生保证责任,因而也就不存在免除的问题。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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