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保税减免优惠政策如下: 1、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2、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 3、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有下列情形,不属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