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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应满足什么条件
释义
    

法律主观:
    


    非全日制用工 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职业安全卫生等条款。非全日制用工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形式:可不拘于书面形式,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 2、工资形式和标准:工资分配所采取的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试用期规定:不得 约定试用期 。 4、经济补偿:合同双方均可随时 解除劳动关系 ,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5、时限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6、其他规定: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社保缴纳方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 ,原则上参照 个体工商户 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 ,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建立劳动关系 的非全日制劳动者 缴纳工伤保险 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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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