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档案可以让他人代取。当事人因某些原因无法领取档案的,可以与他人签订委托合同,让第三人代理当事人去办理领取事项,当事人和受委托人应当就领取事项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应当将领取档案的事项写清楚,并且将委托权限写明白,无法明确委托权限的,可以表示由受委托人概括处理一切事务。 提取档案的流程如下: 1、本人提档需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档案接收部门开出的调档函; 2、委托他人提档:必须有委托人的委托函件(注明委托原因,双方之间的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档案接收部门开出的调档函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取档人的身份证原件; 3、单位或人事部门提档:必须要有单位介绍信和主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